正文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第二幼儿园章程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第二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温江区万春镇第二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第二幼儿园

住所地址:温江区万春镇江宁北路999号12栋;

英文名称:No.2 Kindergarten of WanChun; 

官方网址为:https://wcey.wjjy.cn/index.aspx;

微博名称:温江区万春镇中心幼儿园;

微信名称:wczzxyey;

邮政编码:611130。

第三条  我园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园是一所全日制托幼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园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学龄前儿童,办学规模为9个班级。

 第二章 办园理念与园文化

第五条  办园理念和园文化

办园宗旨:把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尊重孩子、服务家长、奉献社会,让幼儿园成为孩子幸福成长的乐园。

办园理念:尚自然之美,还孩子天性

办园目标:创适合儿童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办老百姓满意的优质幼儿园。

育人目标:自主自信、敏锐开放、灵活创造

园风:乐业、博爱、奉献、革新

教风:乐教、博闻、关爱、求新

学风:乐学、博学、善思、创新

办园特色:尚自然之美、循幼儿之真、蕴教育之善

幼儿园园徽:我园以地域文化形象鱼凫鸟为园徽,鱼凫鸟象征幼儿,以鸟窝象征幼儿园,欢快的鸟儿眼睛作弯月形,表明万春镇第三幼儿园的孩子拥有无穷的好奇心,像星星月亮那样发出熠熠闪耀的光芒。鸟窝代表老师托起满腔的期望与精心的教育,又似携手一起飞翔的热情。标志充分展示了童趣、活泼、向上、健康成长的内涵。

第六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幼儿园是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直管的公办公益性幼儿园。园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任免。

第八条  幼儿园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园长职责:

1.按照园长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4.根据教育局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指导幼儿园各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幼儿园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顶层设计幼儿园课程,参与承担课程编制、管理、引领和支持的责任。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方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7.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8.决定其他法定重大事项。

园长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有任免幼儿园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5.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录取学龄前儿童。

第十条  副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2.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保教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4.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5.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一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堡垒核心作用。幼儿园依靠基层党组织,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团员教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工会组织是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除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教代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支持园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2.听取并讨论园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园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园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审议通过的方案由园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

4.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幼儿园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5.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6.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在党总支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幼儿园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设置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课程改革与发展中心、园务管理和信息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1.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实施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2.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幼儿德育心理健康教育、班级管理、家园协作等工作的规划实施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3.课程改革发展中心负责课程规划实施、质量管理、幼儿园改革发展规划及教育科研的管理指导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4.园务管理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为教育教学、幼儿生活、后勤保障等提供支持与服务,做好幼儿园信息技术规划实施、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是一种行政例会,幼儿园行政办公会议一般为每周一次例会,排入幼儿园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请园务成员参加,由园长主持,介绍情况,决定有关问题。

行政会议的议题有:

1.转达和贯彻上级的指导、决定。

2.讨论决定一些重要事项、重大方案。

3.交流信息,互相沟通。

4.讨论和安排当周重点工作。

5.讨论幼儿园一般人事问题。

6.讨论幼儿园一般奖惩事宜。

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幼儿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幼儿园各项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幼儿园行政办公会议一般为每周一次例会,排入幼儿园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参加会议者要全面、如实地汇报分管工作和上次行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要点和需要其它部门协调的问题。

行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政会议决议形成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议,需要修改或否定,一般应通过行政会议。必要时,园长可修订或否定,但需在下次行政会议上向与会者提出申辩。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负责贯彻执行,不得随意篡改或各行其是。

行政会议要做好详细的文字会议记录,交幼儿园归档。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会决策。园务会议成员为全体行政、党员代表、团员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和纪检监察员等组成,会议由园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穿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园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及其家长了解幼儿的在园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园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幼儿园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幼儿园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幼儿园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及幼儿园有关招生、评先、评优等涉及教职工、家长、幼儿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指派,以幼儿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和幼儿家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由区教育局领导,园长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副园长两名,并按编制标准、上级要求和幼儿园实际,设立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部工作人员均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办法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尊重、关心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教态、着装、言谈、举止符合教育要求,品德良好、忠于职守、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章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外,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有一定的保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下实行干部竞聘。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学前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的保育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应具备保育员证和高中以上学历,并受到幼儿保育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重视教职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三十条  幼儿园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者,除能继续受聘外,年度考核可评优秀。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所有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合理组织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3.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4.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5.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幼儿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5.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6.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7.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8.定期向园长汇报,定期总结和评价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1.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2.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3.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4.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3.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检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4.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控等工作。

5.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进行幼儿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6.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  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三十八条  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每年6月份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子女、多胞胎以及家中有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予以适当照顾。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四十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教育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四十二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2.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幼儿。处分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幼儿园创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预约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和召开家长会。每学期评选好家长予以表彰。

第四十六条  家长可评议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遵循幼儿园“尚自然之美、还孩子天性”的教育理念,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十九条  积极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寓教育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五十条  编制幼儿园园本课程方案,课程的建设是在“尚自然”的园所文化背景下,以《纲要》《指南》为基础和指导,以卢梭自然教育为基础指导理论,体现“尚自然之美,还孩子天性”的教育理念。课程的结构注重幼儿现实生活内容与已有的经验,以幼儿个性发展为着眼点,既要满足幼儿当前发展的需要,拓展幼儿的经验与视野;又要确保为幼儿提供其终生发展所需的基本经验和机会;培养幼儿节约资源、亲近自然、热爱家乡的情感;适应个体幼儿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园的课程主要由基础性课程和特色课程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以“幼儿”为本,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因材施教,引导幼儿全面和谐、健康发展,为其终身学习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五十二条  重视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有效衔接。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坚持全园德育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立幼儿园、家庭、社区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八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五十四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让教育自然发生、让儿童自然成长”的“尚自然”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幸福成长的乐园。

第五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五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八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六十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和事业收入。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各功能室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

第六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幼儿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或申请经费支持。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行政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收费公示。

六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收取的保教费用于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收取的膳食费保证全部幼儿膳食,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职工膳食费用独立核算。

第六十九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十条  后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七十一条  加强园舍、固定资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如有需要,本章程将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1.召开全体行政会,讨论幼儿园发展的方向及修改构架。

2.召开教师座谈会,号召全体教师献计献策。

3.汇总教师建议,修改章程。

4.将章程修改稿交由全体教师会讨论并通过。

5.组织全体师生进行学习,并落实。 

第七十三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最新通知:

关注本校公众号